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依据《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及具体规定进行明确。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方面?
实施办法共8章36条,分别介绍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定扣除方法、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扣除标准申请及核定程序等方面内容。
三、核定扣除办法适用那些纳税人?
根据《通知》第一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以下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均适用于核定扣除办法。一是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试点行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二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纳税人兼营或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相关产品,有三种情况。一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如购进大豆生产豆油;二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利用购进的同一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奶,又利用原乳生产含乳饮料;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购进其他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芝麻生产芝麻油,又购进花生生产花生酱。上述三种情况,即为《通知》中所指“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五、对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如何准确核定单耗数量及平均买价。
在试点行业中,会出现使用单一或多种农产品原料,既生产出主产品,同时又生产出副产品的情况。如果不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数量,而仅以投入的农产品重量分别除以主产品重量、副产品重量,直接作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主产品、副产品的单耗数量,当主产品、副产品全部销售时将会各自计算出同一批农产品原料重量,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应以主产品、副产品各自的产值比例作为系数,分别计算各自的合理单耗数量。除了产值比例,还可选择主产品、副产品分别占总重量的比例、或者某一年度主产品、副产品的销售收入等作为调整系数。
六、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购进凭证是否还需要认证申报?
《通知》及《公告》有关规定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因此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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