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原公告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的几种情形
在存量房交易实践中,的确存在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为便利基层操作,统一全省执行标准,明确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三)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相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删除了“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这一情形,理由是:直系亲属关系在税收实务操作中难以判定,尤其是在目前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相关部门提供亲属证明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此外,这一条款扭曲了赠与和买卖的市场行为,很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的房屋赠与行为与房屋买卖行为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税负差异,诱使纳税人编造低价合同。删除该条款,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二、明确了异议处理流程
《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流程及法律救济途径。
三、明确了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纳税人如果对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公告》相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删除了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的评估机构,采用轮侯方式参与个案评估工作,并报省地税局备案。”理由是: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而招投标由税务机关来组织,委托方和招标方分离,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并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将其他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排除在外,也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四、明确了《公告》实施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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