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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